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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08-06    作者: 案例展示

  1X2NM5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和羊公路东侧大面积林地草地常年遭侵占破坏,致使地表、水土流失。刮风下雨时黄土漫天、泥流成河。有关部门对侵占林地草地违法建房、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不到位,和林格尔县法院判决要求拆除违反法律建筑,恢复土地原貌,有关部门拒不执行。呼和浩特市生态(1)城关镇城关村和羊公路东侧大面积林地草地常年遭受侵占破坏,致使地表、水土流失问题属实。反映地块过去属于城关村集体荒滩,依照国家绿化政策要求,村集体栽植了许多树木,飞播了柠条。2009年后按照林保图该区域被确定为林地。1988年-2015年期间,当地村民以及外地打工者和陪读的农民陆续到该区域建房,依据200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比对2009年影像,参照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确定,占用林地168亩(林草重叠的16.2亩按林地管理)。因房前屋后是土路,地表,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水土流失情况。(2)刮风下雨时黄土漫天、泥流成河问题基本属实因路面没有硬化以及环境卫生无人监管情况,大风天易起尘土,雨天泥泞。(3)有关部门对侵占林地违法建房、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不到位问题属实。在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中,零星堆放有村民建房残余的建筑垃圾,共约3.4亩。林草部门及城关镇对侵占林地违法建房、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4)和林格尔县法院判决要求拆除违反法律建筑,恢复土地原貌,有关部门拒不执行问题基本属实。经查阅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法院档案资料,2018年、2019年,原国土资源局先后对王某某、谢某某、云某某在上述区域涉嫌违法用地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限期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到期未拆除,申请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故无法组织实施裁定,经县人民政府与法院协调,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对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的行政裁定进行更正,由原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更正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于云某某与王某某两份行政裁定法院还没有予以更正,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更正实施主体,不存在“拒不执行”。属实(1)针对占用林地建房问题,鉴于建房时间长、跨度大,情况复杂,和林县政府组织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和司法部门研究,决定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逐户查清之后,依法依规分类处置。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案件查处。(2)研究制定方案,由县政府征收该地块,进行重新规划,全方位改造升级该区域道路、用电、居住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宜居宜业的居住区,完全解决该区域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3月底前完成补办使用林地手续,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3)林地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已于2022年4月7日,清理完毕,并将该区域环境卫生纳入城关村环境卫生监管范围,形成长效管护机制。阶段性办结无2D2NM4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元和制药厂院内有布草洗涤企业,长期超标排高浓度生产废水,污染地下水和旁边的环境。2.元和制药厂建洗涤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长时间不验收,园区内有散乱污企业,批建不符情况严重。呼和浩特市水(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元和制药厂院内有布草洗涤企业部分属实。经核查,呼和浩特市名称为“元和制药厂”的企业只有一家,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区内无布草洗涤企业。举报所述布草洗涤企业实际位于赛罕区金河镇新营子村南侧的内蒙古森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非工业园区),曾有元盛药业租用该公司厂房做中药分装。元盛药业2017年进驻,2020年12月搬离。目前院内有5家企业,其中2家布草洗涤厂、3家泡沫厂。(2)布草洗涤企业长期超标排高浓度生产废水,污染地下水和旁边的环境问题部分属实。院内2家洗涤企业为内蒙古淼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誉达商贸有限公司,均租赁同一院内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间进行生产。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取得了呼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20〕76号)。2020年7月内蒙古淼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益歌有限责任公司2号车间开始经营洗涤服务、清洁服务,现因疫情原因处于停业状态;2021年5月内蒙古誉达商贸有限公司租用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8号车间开始经营专业洗涤、清洗、保洁、消毒服务,现正常生产经营。2家企业共用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检测报告(CT03004608)显示,各项排放指标均符合环评批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限值,不存在长期超标排高浓度生产废水问题。2021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对金河镇茂盛营村水源井和昭乌达路办事处新营子村水源井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报告编号分别为:2021-W-02-282-1997、2021-W-02-332-2140),33指标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存在污染地下水和旁边的环境的问题。(3)关于元和制药厂建洗涤工业园区批建不符,建设项目长时间不验收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森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5.14公顷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工业园区。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洗涤服务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八个生产车间实际建成两个,全自动洗脱两用机70台实际安装19台,同步建设了污水处理设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也不存在批建不符的行为。2021年10月,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康洁环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验收监测,因疫情原因,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采样标准,存在建设项目长期不能验收的问题。(4)关于园区内有散乱污企业的问题属实。内蒙古森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除上述洗涤企业外,还有3家泡沫包装企业,分别为呼和浩特佰卓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凯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有营业执照,无立项、环评批复,目前都处于停业状态。部分属实(1)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责成呼和浩特市益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按“久拖不验”进行立案处罚。(2)金河镇政府于4月15日前取缔3家泡沫包装企业。阶段性办结无3D2NM1“包头市九原区乌兰计一村某大院东侧旁边一条小路向里走到头东北角院内,有一家非法经营调制柴油的厂房,柴油出售给厂矿使用,储存油罐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异味,油有散落在地面的情况。”的问题。包头市其他污染该问题反映的问题与第十批编号D2NM4为同一举报案件,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4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4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已办结无4X2NM8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引进晟通糖厂,堆放残渣废料的地方清理不到位,生产期间臭味污染严重,生产废水仅靠蒸发下渗处理,导致地下水污染严重。该厂过度抽取地下水,数量惊人。呼伦贝尔市水,土壤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举报反映的“晟通糖厂”为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日加工甜菜4000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份项目投运。

  1.“堆放残渣废料的地方清理不到位,生产期间臭味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榨季生产。经查,公司制作期间曾将板框压滤泥暂存于厂区内,产生异味扰民。4月6日现场检查时滤泥已全部清理,但现场仍有轻微异味。根据暂存期间企业对厂区内外臭气浓度的检测报告,监测结果均低于排放标准。

  2.“生产废水仅靠蒸发下渗处理,导致地下水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沉淀池沉淀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做处理,厂区内沉淀池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产期均正常运行,监测记录齐备。经查,园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只接收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糖厂2021/2022榨季生产车间污水产生总量524496m3,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接收水量一致;沉淀池用于减少洗菜废水中的泥沙,采用HDPE人工防渗膜做防渗处理,池底和四壁浇筑混凝土进行硬化,2022三月验收时池底和四壁完好无裂缝,未发现举报反映的“生产废水仅靠蒸发下渗处理”的情况。4月2日,经呼伦贝尔绿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地下水监测,1#点位(厂区下游)、2#点位(厂区附近)各项监测指标满足《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Ⅲ类水质标准,同时与3#点位(上游对照井)监测数据对比,未发现举报反映的“地下水污染严重”情况。

  3.“该厂过度抽取地下水,数量惊人”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该公司制作用水源自额尔古纳市清泉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应急水源自地下水取水井。2018年9月17日额尔古纳市水利局向该项目下达准予许可决定书(额水许〔2018〕009号);2018年12月20日向该项目取水工程印发核验意见(额水验字〔2018〕005号);2019年1月1日向该项目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同意项目总取水量37.32万立方米/年,其中生产用水33.01万立方米/年,生活用水0.92万立方米/年,未预见水量3.39万立方米/年。同时,额尔古纳市水利局考虑到企业应急生产消防等用水需求,同意保留厂区院内一眼已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地下水取水井为应急生产消防水源井,并进行了封存,同时明确该井启用时必须按程序向额尔古纳市水利局报备。2019年晟通糖业计划用水申请12万立方米自来水,批复水量12万立方米自来水,生产原糖8.2567万吨,实际使用水量为8.9465万立方米;2020年晟通糖业计划用水申请11万立方米自来水,批复水量11万立方米自来水,生产原糖8.1042万吨,实际使用水量为8.8566万立方米;2021年晟通糖业计划用水申请25万立方米自来水,批复水量25万立方米自来水,生产原糖7.1686万吨,实际使用水量为7.9819万立方米(以上数据来源于自来水公司缴费发票)。近三年企业产品产量与实际用水量基本稳定。

  经查,2021年8月份,由于井内地下水位上涨,导致井内电源短路,该公司自行关闭了应急水源井电源;2021年11月11日该公司为配合市消防大队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在未向额尔古纳市水利局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启动应急水源井(同时开启了电源)向消防池注水,后再次关闭电源。在重新再启动电源期间,额尔古纳市水利局未收到该企业计量设施远程信号。经现场调查核实后,额尔古纳市水利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对在线计量设施恢复供电,根据现场配备的计量设施表头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已取用地下水4510立方米,同步测试额尔古纳市水利局在线远传接收情况,仍无法接收到在线计量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情况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存在违法取水行为。由于水井内存地下水位冻层过高,覆盖计量设施,目前无法确认故障原因,待应急水源井开化后,第一时间分析研判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意逃避远程计量监测行为。

  部分属实“堆放残渣废料的地方清理不到位,生产期间臭味污染严重”问题,下一步将采取覆土等措施对残余异味进一步消除,在今后企业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清运滤泥。2022年4月6日,额尔古纳市水利局向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立马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并将该问题移交额尔古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做处理。目前该企业正处于停产状态,待企业进入生产季节时,将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后,界定该企业是否仍有其他违规取用水行为。阶段性办结因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启用消防备用井抽取地下水,2022年4月7日,额尔古纳市纪委监委对额尔古纳市水利局水政股股长孙茂勇进行约谈提醒。5X2NM0年,中广核百万千瓦风电项目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兰毛都苏木、阿力得尔苏木和阿力得尔牧场等地开始建设,建设期间未采取任何防范和修复措施,破坏地带已两年之久,原本绿油油的草原现已满目疮痍。雨水充沛引发山洪,洪水夹杂泥石流流到其他未被破坏的草原上,破坏面积逐步扩大,对草原的生态和农牧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兴安盟生态中广核(兴安盟)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安盟革命老区风电扶贫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项目。2019年,该项目取得兴安盟发改委核准批复(兴发改能源字〔2019〕211号)、《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兴行审批〔2019〕52号)、《临时占用草原作业许可证》(编号2019007号)。2020年4月10日,该项目开工建设。2020年5月6日,取得《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字〔2020〕第141号)。按照批复要求,该项目永久占用草原298.95亩、临时占用草原4989.3亩。2021年10月27日,因工程尚未结束,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中广核公司提出申请,科右前旗林草局批复同意,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手续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2022年2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2〕110号)。该项目计划2022年6月30日完工。

  (1)反映的“2020年,中广核百万千瓦风电项目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桃合木苏木、乌兰毛都苏木、阿力得尔苏木和阿力得尔牧场等地开始建设”内容属实。

  2019年5月10日,经兴安盟发改委核准批复(兴发改能源字〔2019〕211号),项目建设地点在“桃合木苏木、乌兰毛都苏木、阿力得尔苏木境内”(阿力得尔牧场在阿力得尔苏木行政范围内),与投诉人反映建设地点一致。

  (2)反映的“建设期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水利局调取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内蒙古博茂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021年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数据显示,该项目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施工期间设置了苫盖等保护措施。2020年9月27日,盟旗水利部门对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督查,并要求科右前旗水利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2022年4月6日,经科右前旗林草局现地核实和无人机航拍,在阿力得尔牧场B区57-59号风机30亩施工范围内,部分苫盖等保护措施缺损。2022年4月8日,又经阿力得尔苏木、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阿力得尔牧场工作人员现地核实和走访周边牧民、实施工程人员,初步认定有10%施工区域苫盖等保护措施缺损。

  (3)反映的“建设期间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破坏地带已两年之久,原本绿油油的草原现已满目疮痍”内容属实。依据《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满,用地单位一定要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规定,2019年11月1日,科右前旗林草局根据此规定批复了《中广核(兴安盟)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方案明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植被恢复。2022年4月6日,经科右前旗林草局等部门实地核查,该项目自2020年4月10日开工建设以来,在临时道路、塔基基础、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致使4989.3亩临时和298.95亩永久征占草原地带破坏。目前,该项目已同步开展表土分离、加盖绿网并播撒草籽等临时性恢复工作,但未全面修复,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4)反映的“雨水充沛引发山洪,洪水夹杂泥石流流到其他未被破坏的草原上,破坏面积逐步扩大,对草原的生态和农牧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属实。因该区域属于浅山丘陵地区,不具备泥石流形成的三个门槛(能量条件、物质条件、触发条件),在项目区内未发生过泥石流灾害。根据2021年降水实况分析,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科右前旗降水量与往年相比显著偏多。以索伦国家基准气候站为例,2021年降水量为789.5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降水偏多71%,与2020年同期相比降水偏多23.2%。因雨水较大,出现了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到的“施工中形成地表,地面设施开挖临时堆土遇到大风或降雨会产生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导致工程扰动区和临建路两侧的周边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侵蚀,产生了水土流失,特别是施工道路汇水处有冲刷情况。2022年4月9日,经属地工作人员现地核实,该项目区域共涉及农牧民约458人,草原面积约40万亩,人均约873.4亩,初步核算侵蚀草原179亩,对草原生态和农牧民放牧、出行等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基本属实(1)4月7日,阿力得尔苏木、桃合木苏木、乌兰毛都苏木、阿力得尔牧场已开始就该项目《植被恢复方案》中的时间、步骤、措施等内容向广大牧民进行宣传解读,并请牧民群众做好生态修复的监督工作。

  (2)4月9日,科右前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对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进行约谈提醒,督促企业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因地制宜采取拦渣护坡、土地整治及绿化等各项防范措施。

  (3)4月9日,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部门和公职人员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1)要求企业坚持“边施工、边恢复”,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对已施工完成的地段全面启动植被恢复工作,并由科右前旗林草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验收,确保项目完工后全部恢复到位。

  (2)由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对属地政府初核的侵蚀179亩草原,进一步精确核实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破坏草原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为改善村企关系,方便群众出行,中广核公司计划对阿力得尔牧场项目区域内现有道路进行提升改造。

  6X2NM91.2016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工业园区的通辽市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房出租给生产医药中间体商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废水直接偷排。

  3.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空地租给外人,用于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还回收废机油。

  通辽市大气,水举报人所反映的“通辽市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为“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华蓖麻公司),厂址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城东老工业区内。主要是做蓖麻油及其它动植物油衍生系列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工、生产、销售等。通华蓖麻公司前身为通辽化工厂,2001年债转股改制为通华蓖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国家财政部)持有该企业81.18%股份,对该企业政策性持股;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8.82%股份。2016年1月12日,该企业取得原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蓖麻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通科环审〔2016〕第02号)。2021年5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7月14日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经调查核实,2018年2月起通华蓖麻公司全面停产并出租经营。涉及群众反映问题的共3家企业,均通过租赁方式在公司院内经营。一是通辽市诚翔蓖麻科技有限公司,租赁12-羟基硬脂酸生产车间,租赁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主要生产12-羟基硬脂酸。二是内蒙古蒙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球痢灵生产车间,租赁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主要生产球痢灵(3,5-二硝基邻甲苯甲酰胺)。三是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南库房、南二层楼及院落,租赁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10日。从事废旧塑料瓶加工、粉碎、洗涤、甩干、包装。

  1.群众投诉反映的“2016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工业园区的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承租方租赁的12-羟基硬脂酸车间为原有企业原有生产的基本工艺及设备。车间内建设2座反应釜,以氢化蓖麻油、氢氧化钠、硫酸为原料,经皂化、酸解等反应工序生产12-羟基硬脂酸。该生产车间为通华蓖麻公司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中的一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因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均未出现重大变动,仅运营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不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执行。该生产车间自2022年2月停产至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经二级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现场核实,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废水经二级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符合环评要求。但公司可以提供的2021年监测报告中缺少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该指标为排污许可要求监测项目。企业废水虽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但未按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废水排放行为不规范。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企业环评文件中未对12-羟基硬脂酸车间废气排放情况作出评价及治理要求,但通过询问车间负责人,因该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需投加硫酸,反应釜上方非密闭,经现场核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工艺、车间现状和企业人员介绍判断,生产中会产生少量的酸雾通过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故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房出租给生产医药中间体商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废水直接偷排”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承租方为内蒙古蒙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硝化反应釜、酰化反应釜、缩合反应釜,生产原料为邻甲基苯甲酸、硝酸、硫酸等。该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科尔沁区工信局进行立项备案。球痢灵车间为通华蓖麻公司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中的一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因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均未出现重大变动,仅运营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不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针对群众反映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问题,经核实,一是该公司依照生产的基本工艺及环评报告书要求将车间废水经曝气池、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通过厂区内西侧的二级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处理,并在含酸废水中加入碱性物质中和至pH大于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环评报告中只针对废水酸碱性着重要求,未提出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需进一步处理。二是球痢灵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硝化工段、缩合工段的工艺冲洗水以及尾气吸收塔排水。经查阅、对照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健委2019年7月24日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该车间使用的原料、溶剂,中间产物及产品均不涉及名录中包含的物质。故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属实。另外,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在含酸废水中加入碱性物质中和至pH大于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现场核实,车间废水经曝气池、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通过厂区内西侧的二级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处理,符合环评要求。但公司可以提供的2021年监测报告中缺少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该指标为排污许可要求监测项目。企业废水虽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废水排放行为不规范。故生产医药中间体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污水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3.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空地租给外人,用于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还回收废机油”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承租方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包括废旧塑料瓶加工、粉碎、洗涤、甩干、包装等。该项目于2020年6月23日在科尔沁区工信局进行立项备案,2020年8月3日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科环审字〔2020〕32号),2021年1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回收旧塑料生产废塑料碎片,现场未发现造粒机,不具备塑料颗粒生产能力,不生产塑料颗粒。故回收旧塑料属实,生产塑料颗粒不属实。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情况部分属实。科尔沁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向厂区内外职工及居民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未发现厂区内有回收废机为。故回收废机油情况不属实。

  4.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2眼深井,生产时偷偷使用地下水。”问题,偷用地下水情况部分属实。

  经查,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厂区办公房西南侧有1眼小眼井,井径100毫米,系企业2022年3月中旬在厂区西南加装围挡的隐蔽处为解决生活便利私自打井。此小眼井属无证取水,故偷用地下水问题属实。科尔沁区水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后立即采取了强制措施,封闭了该井。

  经核实,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有3眼取水深井,其中的2眼取水井早已经废弃,不可以使用。另外,还有一眼生产用深水井,在厂区南侧,井深80米,井径0.4米,井位坐标E122°19′17.11″,N43°37′1.9″。此井有取水许可证(D150502G20200086),有效期为2020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核定取水量0.875万立方米/年,已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科尔沁区水务局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对该公司进行正常管理,定期抄表,按季度向税务部门抄送水量,2021年全年用水量2379吨,2022年一季度用水量355吨。

  该厂区院内还有2眼水资源观测井,井房门一直上锁,由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管理。另外,通辽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还在厂区院内打了3眼环保监测井。均不具备正常取用水功能。

  部分属实一是由通辽市国资委、国司牵头,通华蓖麻公司对到租赁到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车间、球痢灵生产车间不再予以续租,对未到期的承租企业合同到期后不再予以续租。

  二是依法处置企业未执行排污许可要求问题。通华蓖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据公司可以提供的2021年12月监测报告,显示未对废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进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要求企业立行立改,落实排污许可要求。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如下一步公司开始正常生产运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逐项开展自行监测。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已完成前期现场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针对企业涉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已依法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下一步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相关法律程序,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企业,并计划于5月15日之前依法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封闭偷用地下水水井。针对厂区南侧小眼井无证取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科尔沁区水政执法大队责令企业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采取了强制措施,要求企业封闭该井,同时依照上述法条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拟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处罚程序。若企业拒不缴纳罚款,启动法律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程序。目前企业已经立行立改,封闭了水井。

  四是加快推进企业异地搬迁工作。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城东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20-2024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内政字〔2021〕71号),科尔沁区计划对城东老工业区内公司进行异地搬迁,在承接园区科尔沁工业园区(南区)内为通华蓖麻自主搬迁预留地块,拟搬迁建设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据此,科尔沁区将提请通辽市国资委、国司拟定搬迁方案,并向该公司控股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去函实施搬迁,同时督促通华蓖麻公司做好搬迁工作。在企业搬迁过程中,结合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协助承租企业采用租赁、合作等方式,入驻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南区)。

  五是摸排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根据通安委办《关于印发市直部门直管监管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2021〕20号)文件,通华蓖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事权在市应急管理局。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经进驻企业组织核查工作,预计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7D2NM1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西村西山位置有一家与九牧合公司合作的养殖厂,粪污堆放在厂区内一个无防渗措施的大坑中,污染地下水,臭气熏天;整个冬天,病死禽类堆放在大门不作处置。赤峰市水,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西村西山位置有一家与九牧合公司合作的养殖厂”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该养殖场位于河南街道河南西村12组西山山坡上,占地5.4亩,共2栋圈舍,合计1300平方米,周边没有民房,距离最近的村庄(河南西村)900米左右,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米以上”的规定。该圈舍是河南西村12组村民崔某某于2007年建设,建成后长期闲置。2021年7月,王某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此进行肉鸭养殖。根据《喀喇沁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年出栏肉鸭50000只以上属于规模养殖场,该养殖场肉鸭年出栏量介于2000-50000只之间,属于个体养殖户,未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1年7月27日、2021年11月5日,九牧合公司与王某某分别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第一批委托养殖6000只,第二批委托养殖9770只,累计出栏15770头只。因该养殖场规模较小且软硬件未达到九牧合公司要求标准,2022年2月10日,九牧合公司终止与王某某合作,王某某停止养殖,目前该圈舍处于闲置状态。2.关于“粪污堆放在厂区内一个无防渗措施的大坑中,污染地下水,臭气熏天”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养殖场院内距养殖圈舍4米处有1个容积9立方米的排污化粪池,化粪池壁体为混凝土,底部灌注混凝土做防渗处理,化粪池顶部有水泥盖顶,所产生的鸭粪废水通过排污管道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存有少量粪污,有使用痕迹,无其他粪污堆放点。4月8日,王某某已自行清运完成。现场发现,养殖场内位于化粪池与圈舍之间,有1个长3.5米、宽1.5米至3米、深0.2至0.5米的土坑,经询问,为王某某4月4日维修排污管道临时所挖,坑内粪水是维修管道时,部分粪水流出所致。4月6日,排污管道维修好后,养殖户王某某已自行将坑内污水抽干净,并做填平处理。4月7日,喀喇沁旗委托第三方公司依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养鸭场上下游地下水进行了布点取样5份。经检测,养殖场周边地下水pH值、水温、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等各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经现场核查,养殖圈舍内的地面为水泥地面,鸭粪存放在圈舍和化粪池中,现场确实存在臭味。4月7日,喀喇沁旗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养鸭场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共采样4次50份。经检测,养殖场厂界无组织废气各项检验测试的项目均达标。为及时有很大效果预防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喀喇沁旗责成旗农牧局对养殖户王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鸭粪进行清运,堆积发酵后还田,目前正在清运中;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测算参数》,该养殖场需配备35立方米的化粪池,现有化粪池未满足相关标准,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粪污加工处理公司进行粪污处理,在未配套建设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前,不得进行畜禽养殖。3.关于“病死禽类堆放在大门不作处置”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养殖户门口未曾发现病死禽类。通过对河南西村村书记和附近村民走访调查了解到,未曾发现该养殖户将病死禽类随意堆放的情况。王某某个人表示对育雏阶段少量病死的鸭雏,其随时用取暖锅炉进行了焚烧处理。喀喇沁旗农牧局已于2022年4月7日责令养殖户王某某建设或购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与具有相关资质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死亡鸭雏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得到妥善处置。部分属实以上问题截至2022年4月10日阶段性办结。针对王某某养殖场鸭粪未及时清洗整理问题,喀喇沁旗农牧局对养殖户王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鸭粪进行清运,堆积发酵后还田。下一步,喀喇沁旗将针对王某某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结合此次群众举报件的督察整改,举一反三,安排全旗各乡镇街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没有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立即进行整改。同步做好畜禽粪污防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全旗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发放《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告知书》,通过发放告知书、入户宣讲政策、培训等形式,压实养殖从业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引导养殖户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阶段性办结无8X2NM1年,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王某某等人非法开垦草场破坏生态环境,面积为2150亩,报案后进展缓慢。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王某某等人非法开垦草场破坏生态环境,面积为2150亩”问题基本属实。经实地调查,本次群众投诉反映事项与2021年1月27日翁旗纪委监委移交线年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下发草原违法图斑及2021年12月8日翁旗公安局接到来信举报线索部分地块相同,位于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古特嘎查。经调查,本次群众举报线个地块,投诉人反映的地块面积分别为500亩、1500亩、150亩(以下分别用“地块1”“地块2”“地块3”代称)。(1)地块1,为投诉人所反映的面积500亩地块,实测面积635亩(与翁牛特旗纪委监委移交旗公安局线索涉及地块相同,已查处)。2021年1月27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接到旗纪委监委移交群众举报林地和草原被开垦线索。经翁牛特旗公安局调查,该地块位于原白音他拉苏木草原站21号网格。2011年,原白音他拉苏木草原站撤销后,土地归还古特嘎查集体所有。2017年4月,王某某从古特嘎查承包土地635亩,其中,种植培养面积360.17亩(天然牧草地面积294.11亩、有林地面积66.06亩),其余地块未耕种。2021年4月21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2021年9月22日,翁牛特旗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21年12月9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以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地块2,为投诉人所反映的面积1500亩地块,实测土地面积1294.762亩。该地块位于原白音他拉苏木草原站11号网格,实测土地面积1294.762亩(其中:天然牧草地907.505亩、有林地387.257亩),2011年草原站撤销后将土地归还古特嘎查集体所有,古特嘎查将地块分给本嘎查二组和三组经营,该地块分为3个区域,2011年以来由不同人员先后以耕地名义四轮承包经营,实际种植培养面积1266.451亩。第一个区域实际种植培养面积1081.656亩,2012年以来,曾先后由马某某、孙某某等人承包经营,2021年由孙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第二个区域实际种植培养面积45.587亩,2012至2016年由马某某承包经营,2016至2021年马某某交由王某某种植玉米等农作物(未签承包合同)。第三个区域实际种植培养面积139.208亩,自2016至2021年,由古特嘎查三组原组长金某某(2021年11月27日去世)种植玉米等农作物。基于非法破坏草原情况,2021年4月,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自治区林草局下发2138-3、2138-4、2112号草原疑似违法图斑,涉及该地块252.68亩(在第一区域范围内)。经新苏莫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涉及李某、郭某某等16人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51608元,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前恢复草原植被。李某、郭某某等16人已足额缴纳罚款,2021年10月9日已清除农作物。由于气候限制,当事人承诺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植被恢复方案恢复草原植被。2021年12月8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线索后,立即对举报线日,翁牛特旗公安局对线索涉及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走访,制作笔录25份,调取合同、法院判决等书证材料50余份,在对举报线索实地勘查过程中,新发现1042.082亩土地涉嫌非法占用。2022年4月7日,翁牛特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办中。(3)地块3,为投诉人所反映的面积150亩地块,实测面积147.516亩(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为:天然牧草地130.576亩、旱地13.776亩、水浇地2,776亩、水田0.046亩、人工牧草地0.339亩、其他草地0.003亩)。该地块位于新苏莫苏木古特嘎查干渠南,为嘎查集体所有。1998年至2020年,古特嘎查先后将该地块承包给黄某某、铁某某耕种。2021年,铁某某将该块耕地转包给王某某用于种植玉米。该地块自1998年古特嘎查以耕地性质发包以来,经过多轮转包,一直作为耕地使用。经查询惠农一卡通等相关信息,该地块2009年至2015年享受过国家水稻良种补贴,基于以上信息,经综合研判,翁牛特旗政府裁定该地块为耕地。2.关于“报案后进展缓慢”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12月8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线日,立即对线索进行核查。由于线索涉及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关键证人古特嘎查三组组长金某某死亡,关键证人原林工站站长初某小脑萎缩无法正常语言表达,且地该块经过多轮承包,部分证据灭失等因素,给核查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导致案件进展缓慢。基本属实在对举报线索实地勘查过程中,针对地块2中发现的土地涉嫌非法占用问题,4月7日,翁牛特旗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全力推进群众投诉反映问题调查和整改工作。一是加强办案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班,全力加快案件查处进度,力争2022年7月底前查处到位;二是抓实问题整改,科学编制植被恢复方案,确保及时将植被按要求恢复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坚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加强执法监管,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地面监控巡护和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等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确保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未办结无

  9X2NM7内蒙古国诚实业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与凉城县接壤的原驼盘村岱海流域苏计自然村所在区域内,违法开采钼矿。该矿在岱海上游7-8公里处,使用截伏流方法无证取水。矿井内每天出5万吨废料,通过50多辆大车拉运,堆弃在驼盘村、陈胜原等2个行政村、5个自然村耕地、草地、林地上。该矿在清水河构筑起百米高的两道大坝内,占地约3000亩,存放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乌兰察布市土壤,水1.投诉反映的“内蒙古国诚实业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与凉城县接壤的原驼盘村岱海流域苏计自然村所在区域内,违法开采钼矿”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钼矿位于卓资县大榆树乡与凉城县麦胡图镇接壤处,为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卓资县大苏计钼矿,现采矿权人为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公司”),原采矿权人为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矿业”)。2005年,原中西矿业开始建设;2018年,受钼金属市场行情报价持续低迷影响加上经营不善,中西矿业资金链断裂,向卓资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5月,卓资县法院批准了中西矿业《重整计划》;2020年9月,破产重整和债务清偿全部完毕;2021年5月,采矿权人由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

  200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大苏计钼矿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家自然资源部两次延续,现采矿权人为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0115042,矿区面积1.679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500万吨/年,有效期至2034年5月5日。故信访人反映的采矿行为属实,但违法开采不属实。

  2016年,原采矿权人中西矿业在开采期间,由于西边坡部分岩质稳定性较差,随着采深增加,边坡多次发生坍塌。为了采矿安全,中西矿业多次对坍塌边坡进行了清理及削坡治理,以致露天采坑西边坡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但矿体未超出采矿证范围。

  2017年后,露天采坑西南区域一直未进行过采矿活动,但西边坡仍反复出现坍塌现象。2019年后,现采矿权人国城公司针对西边坡坍塌问题,进行了两次治理。

  2021年6月,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北京鑫测科技公司对大苏计钼矿进行了全面“体检”;2022年4月7日,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大苏计钼矿采坑现在的状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同时,卓资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委托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609队对大苏计钼矿采坑现在的状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先后3次第三方资质单位测量显示,露天采坑西边坡为坍塌治理及开拓运输通道造成,西边坡超出采矿证范围,但超出范围无矿体,最终认定大苏计钼矿不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

  2.投诉反映的“该矿在岱海上游7-8公里处,使用截伏流方法无证取水”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使用截伏流方法无证取水的问题。信访人反映的“该矿在岱海上游7-8公里处,使用截伏流方法无证取水”问题系中西矿业尾矿库下游建设的截渗坝,距岱海直线公里,利用截渗坝拦截废水重复利用问题属实。为防止尾矿库渗出水外流对周边地下水环境能够造成污染,按照环评要求在排土场的拦渣坝下游设置集渗井和截渗坝,将收集到的上游尾矿库渗透水作为生产用水抽至尾矿库澄清回用,按要求回用水无需批复取水许可。同时,为严密监控地下水水质,利用现有大苏计村、陈三千卜子村监控井和在尾矿库东南50米、北侧50米处新建的两口监控井对尾矿库周边地下水水位和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2)关于公司制作生活用水现状。国城公司生产生活取水许可证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于2021年8月30日颁发,有效期至2026年8月29日,批复取水总量207.73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96.75万m3/a(地表水109.18万m3/a,取水水源为大黑河河道地表水挡水闸工程,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城卜子村黄河流域大黑河段,距离矿区30公里。疏干水51.47万m3/a,取自国城公司采矿坑。再生水36.1万m3/a,由卓资县卓华污水处理厂供给);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取水量10.98万m3/a,地点位于索代沟。取水水源均已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按照许可取水量取用水。

  3.投诉反映的“矿井内每天出5万吨废料,通过50多辆大车拉运,堆弃在驼盘村、陈胜原等2个行政村、5个自然村耕地、草地、林地上”问题属实。

  经核查,中西矿业及国城公司于2010年开始陆续将矿井产生的废料、废渣拉运到位于凉城县麦胡图镇陈胜行政村和陈永行政村5个自然村内(含驼盘自然村)尾矿库和排土场,占用耕地、草地、林地及其他地类283.8813公顷,其中林草地188.6111公顷,耕地3.7665公顷,未利用地12.9095公顷,建设用地78.5942公顷。反映问题属实。

  信访人反映的废料、废渣为国城实业公司采矿产生岩土剥离物,岩土剥离物具体为弃土和废石,按照环评要求外运排土场进行掩埋,其中表土单独堆放,废石根据《内蒙古中西矿业大苏计钼矿废石毒性鉴别浸出报告》,属第Ⅰ类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排土场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场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待排土场形成稳定的平台与边坡后,覆土进行植被恢复。

  2011年至2022年,凉城县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对企业未批先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目前占用的地类已办理林草手续149.8596公顷、建设用地手续77.6030公顷,正在组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9.0949公顷,未办理用地手续的47.3238公顷。

  (1)林草手续办理情况。该企业从2010年起,在凉城县行政区域内前后办理了9个批次林草手续,共计243.9825公顷,因林草重复审批面积27.5522公顷,实际有效审批面积216.4303公顷(已占用并办理林草手续149.8596公顷,未占用已办理林草手续66.5707公顷)。

  (2)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该企业于2021年在凉城县行政区域内办理了3个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共计面积82.6853公顷,其中已占用77.6030公顷,未占用5.0823公顷。

  (3)正在组件办理用地手续情况。截至核查时,正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9.0949公顷,其中耕地1.1318公顷(已进行占补平衡)、草地1.9696公顷、建设用地(村庄)0.9912公顷、未利用地5.0023公顷,相关组件按重点项目可容缺受理条件(后补林草手续),已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截至目前,国城公司已占用但未办理用地手续47.3238公顷,存在未批先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中行政处罚4.2613公顷,未进行行政处罚43.0625公顷。一是2018年前原中西矿业占用土地42.1913公顷(林草地34.2841公顷,未利用地7.9072公顷),2019年由国城公司做恢复植被,2021年通过凉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目前企业不会再使用该土地,未进行查处;二是目前仍在使用的草地2.4978公顷,2020年由国城公司占用,2022年凉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行政处罚;三是已占用但未办理手续的2.6347公顷耕地,其中进行行政处罚1.7635公顷。

  4.投诉反映的“该矿在清水河构筑起百米高的两道大坝内,占地约3000亩,存放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在“清水河构筑起百米高的两道大坝”实为国城公司尾矿库,问题属实。2019年11月7日,国城实业公司取得了《关于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大苏计钼矿尾矿库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乌环审[2019]49号)、2021年9月7日完成了尾矿库技改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尾矿库占地面积65公顷(975亩),并非反映的占地3000亩,坝顶标高1475m,最大坝高92米,总库容6008.29万m3,服务年限17.17年。违法用地62.0453公顷,剩余3.385公顷无破坏,破坏面积已于2022年1月24日由凉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凉自然资罚决字[2022]01号)、(凉林草罚书字[2022]01号)。目前,62.0453公顷违法用地林草地手续已经自治区林草局批复(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2]353号),建设用地预审已组件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尾矿库全库铺设防渗膜,防渗膜采用1.0mm厚单糙面HDEP土工膜,一期铺设至1430m标高,运行期根据服务年限分期铺设。按照环评要求,尾矿浆经管道输送至尾矿库,沉淀澄清后由浮船回水泵将清水全部抽回选矿厂循环使用,同时为严密监控地下水水质,利用现有大苏计村、陈三千卜子村监控井和在尾矿库东南50米、北侧50米处新建的两口监控井对尾矿库周边地下水水位和水质进行定期监测。2020年、2021年国城实业公司依照环评要求每年对周边地下水进行2次监测(丰水期与枯水期)。2022年起按照新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每年对周边地下水按季度进行4次监测,监测指标为PH、氨氮、钼等40项指标,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均达到《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信访人反映的“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实为选矿厂选矿产生的尾矿浆,反映问题不属实。

  因国城公司涉嫌未批先用,于2022年1月10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凉检刑不诉[2022]1号),据此,于2022年1月24日,凉城县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其中未办理林草地手续的17.1172公顷草原和2.0985公顷林地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58.6073万元;同日凉城县自然资源局已办理林草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94.0405公顷土地(包括耕地1.7635公顷、林地37.7069公顷、草地46.8642公顷、建设用地1.0298公顷、未利用地6.6761公顷)进行行政处罚,罚款996.1931万元。

  2018年6月24日,给予原卓资县环保局局长王全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宝生警告处分;2018年7月25日,给予原卓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勇行政警告处分。

  部分属实下一步,卓资县将全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矿山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治理任务落细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一是立行立改,规范企业用地。对国城实业占用的2.4978公顷草地于2022年6月30日前恢复完成,对已恢复植被未进行处罚的42.1913公顷土地中的草地32.1913公顷由凉城县于6月30日前进行处罚,办理林草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49.8596公顷土地、未办理用地手续47.3238公顷林草地和2.6347公顷耕地违法状态未消除的问题,积极协调凉城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处罚到位、该治理的按要求治理,同时督促企业限期办理手续。

  二是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逐步加强日常监督,细化工作举措,全面排查公司制作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式、限时推进、限期整改,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易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每月进行一次全面体检,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依法依规生产。对周边群众反映的矿山开采的环境问题及时核查、主动回应,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三是巩固成果,建设绿色矿山。严格依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推动矿区环境规范整洁、资源利用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全方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阶段性办结无10X2NM1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的内蒙古阿拉善盟华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探代采长期非法采矿13年,涉及资金30亿元阿拉善盟生态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的内蒙古阿拉善盟华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阿拉善盟华隆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注册地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为曹某某。投诉人反映的“以探代采长期非法采矿13年,非法采取铁矿石”涉及区域位于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镇特莫乌拉嘎查,探矿证面积为4.51平方公里,勘查阶段为详查,有效期限延续至2025年3月9日。该区域原为1984年至2004年由阿左旗人民政府与宁夏中卫县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的中阿联营铁矿的北矿区,目前遗留有历史形成的0.952平方公里采坑及渣台。中阿联营铁矿于2003年破产,2004年联营期满后阿左旗人民政府将中阿联营铁矿配置给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泰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并设立了探矿权(道玉济敖包铁矿探矿权),2008年3月21日,泰升公司将该探矿权转让变更至华隆公司名下。在取得探矿权后,华隆公司于2008年开始开展普查工作,2014年按照勘查设计的具体方案开展工作,2016年提交勘查报告后变更为详查阶段。在此期间由于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探矿证先后缩减面积4次,由原23.91平方公里缩减至4.51平方公里。2016年至今再未开展任何勘探工作,目前仍处于详查阶段。

  华隆公司持有的道玉济敖包铁矿探矿权2004年至2014年归属于阿拉善左旗管辖,经致函阿左旗自然资源局查询核实,2004年至2014年该矿权范围内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014年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以来,在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并依法查处华隆公司2起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撤出人员设备,消除环境隐患(1起以采代探行为,1起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2014年10月17日,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华隆公司存在以采代探铁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拉运历史遗留矿石2车,但未将矿石拉运出矿区,未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二是2021年4月8日,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华隆公司在矿区环境整治过程中违规允许他人清运历史遗留矿渣2590立方米,用于他处采坑治理。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外运矿渣进行工业品位检测,均未达到工业用铁矿石边界品位,不具备经济价值。因此,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华隆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两起违法行为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以采代罚”和“以罚代管行为”。

  通过调取道玉济敖包探矿权2005年至2013年的国土调查云影像和2013年至今的影像图进行对比,2005年采坑就已形成,直到2013年坑体的面积和形状基本一致。2013年至今的影像图显示,道玉济敖包铁矿详查范围内的历史采坑面积一直未有变化,采坑范围无扩大痕迹,周围的地形地貌无明显变化。同时,通过查询全国税务金三系统,华隆公司在2017年进行首次登记后至今,增值税、销售额均为零,企业所得税报表、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多为零或负数,处于亏损状态。

  综合上述情况,由于在2014年10月发现并查处华隆公司以采代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的内蒙古阿拉善盟华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探代采长期非法采矿13年,非法采取铁矿石,涉及资金30亿元”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开发区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举一反三,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按照探矿权审批制度加强对采矿权、探矿权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探、采矿行为;二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应急、生态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力度和频次对辖区内的采矿权、探矿权及易发生偷挖盗采区域开展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和及时制止偷挖盗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针对历史遗留采坑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和争取上级资金,逐年开展治理工作。已办结无